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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托,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就全国134件现行有效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直接限制或引导性限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研究意见。该意见认为: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性质上看,业主共同管理权基于民事物权制度产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任何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未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违约责任与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等,可通过追究其相应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适用物权保护方式等途径实现权利救济,不宜一概限制或剥夺其所有权,否则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也一定程度限制了业主通过意思自治实现自我救济的途径,不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治精神及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从立法权限上看,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无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投票权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地方立法对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作出直接限制或引导性限制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地方人大及有关方面结合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拟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打包修改。主要考虑:一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就建立公平竞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系列文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相继制定、修改,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地方立法迅速跟进。二是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自施行以来,为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依据,在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补充和完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3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上统称《决定(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财政经济等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当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决定(草案)》一并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案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31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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