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3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上统称《决定(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财政经济等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当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决定(草案)》一并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案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31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应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电动车充电桩设置、公共收益归属、垃圾分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和退出等问题作出全面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次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精神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组成人员提出的这些审议意见,涉及到多方面的重大利益调整,需要进行充分深入的调查研究,建议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因此,本次会议对上述审议意见涉及的相关内容暂不作修改,待全面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并研究吸纳。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落实国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