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3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姜 明

版次:07  2023年04月0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拟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打包修改。主要考虑:一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就建立公平竞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系列文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相继制定、修改,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地方立法迅速跟进。二是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自施行以来,为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依据,在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补充和完善。

二、修改过程

省司法厅接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打包修改的工作通知后,迅速启动相关工作,通知各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单位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对草案送审稿逐件审查、协调和修改完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2023年3月16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明码标价内容。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修改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相关要求补充到具体罚则中,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

为优化客运市场营商环境,取消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的规定,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营造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