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第04版:
《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做法,充实完善选举程序,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具体选举办法,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完备的法治保障。目前我省尚未制定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上一轮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依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但一些条款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也不适应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央部署及省委安排,我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新一轮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法治统一,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总结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做法,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1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委社工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3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6年8月13日 星期四
责编/周鹏 版式/吴磊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