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许继伟

版次:04  2026年08月13日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做法,充实完善选举程序,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具体选举办法,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完备的法治保障。目前我省尚未制定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上一轮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依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但一些条款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也不适应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央部署及省委安排,我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新一轮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法治统一,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总结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做法,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将制定《办法》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常委会党组书面听取此项立法的工作安排,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建设工委主动作为,及时向全国人大社会委请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一是抓好学习领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领会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上位法精神,明确立法方向和重点。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赴四川、重庆等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先后在阜阳、六安、马鞍山、滁州等7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交流,深入社区一线,听取基层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省委社会工作部向16个市和19家省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4月2日,社会建设工委通过安徽人大网、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分别征求社会公众和49名从事村居“两委”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向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梳理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省人大代表所提的4件有关立法议案中的意见建议。4月1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安徽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四是认真起草完善。系统梳理实地调研及各方征求的意见建议近80条,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有关立法做法认真吸纳。3月30日、4月20日,社会建设工委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两次集中修改,并反复研究完善,形成草案稿。5月11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3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虑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具有相似性,起草时参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条文结构和内容,对选举工作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从基本原则、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候选人资格审查等方面强化党的领导(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细化相关规定,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规范选民名单公布时限、异议申诉及处理流程;明确委托投票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细化县(市、区)、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明确当选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颁发。(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健全候选人产生机制。细化候选人资格条件,按照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候选人负面清单、社区党组织提名推荐候选人作出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候选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是完善选举制度。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产生和任期;明确选民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则;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全体选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3种选举方式产生,明确投票组织形式、有效参会比例等;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缺额补选等相关内容;对破坏选举、以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程序较多,《草案》只对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作了规定,调研、征求意见中有部分具体建议属于操作层面的,将由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修改换届选举规程时进一步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