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8日 第10版:
  • 规范平台运作应从治“小恶”入手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红包提现”纠纷案。原告杨先生参加某平台推出的“刷视频领红包”活动申请提现时却被平台以“不符合提现条件”拒绝,遂将平台运营方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先生提现请求。

    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用户增量逐渐见顶,一些平台采取激励手段,规定用户完成平台任务即可获得奖励,吸引用户在平台长时间停留。理论上,只要平台的“游戏规则”合理合法,未尝不能与用户实现双赢,但部分平台在规则中设置隐形门槛,阻挠用户获取应有回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 10年公益路,他们这样走过

    9月25日,第19个全国律师宣传日,首届安徽十佳公益律师评选揭晓。陈贤、冯霞、马华平、宋海燕、史静、周光成、王瑞影、张芳春、董阔、罗永胜等10名律师当选。

    近年来,全省广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公益法律服务方式不断创新,书写了新时代安徽律师行业的公益故事。

  • 整治酒驾“无死角”

    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您驾车赴宴需饮酒,请联系代驾。这是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滁州市餐饮协会,向通过电话网络订餐的用户精准发送的拒绝酒驾提示短信。

    “吃饭看到这样的警示,其实就是在心里敲响了警钟,警示教育下面还有代驾的联系方式,这样的宣传很是贴心。”滁州市民汪先生说。

  • 走进企业送服务

    9月26日,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民警在固镇县经济开发区走访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与汽车生产销售、配件生产等相关产业企业建立“微信群”等沟通联系机制,并组织民警定期上门走访,问需求、送服务。

    本报通讯员 吴献永 摄

  • “警民议事群”解群众“急难愁盼”

    “这个群建得好!感觉警察和老百姓的距离更近了!”最近在绩溪县,很多群众在微信朋友圈里,不断为“警民议事群”点赞。

    9月20日下午,有群众在“龙川网上警民议事群”内求助,想要帮助其亲戚寻找30年未见的徒弟冯某,且已经在抖音平台发布了相关寻人信息,但一直寻找未果,恳请民警帮助。

  • 竞业限制条款不只是单方限制

    一些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注重自身的权利而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责任,或者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对这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 2年前,谷某进入某公司从事主播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谷某从公司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有违反,应支付违约金12万元。谷某后来以身体欠佳为由从公司离职,接着就进入另一家企业从事主播工作。公司认为,谷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谷某认为,按该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补偿金,自己却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显然不公平。

  • 遭遇“羞辱式教育”怎么办

    问:因我多次迟到,公司为严厉警示我并告诫其他员工,让我在工休期间在公司挂牌示众,牌子中写有“我迟到,我可耻”。我因受到同事乃至外界的挖苦、讽刺、嘲笑,导致精神抑郁不得不住院医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公司之举恰恰对应要件:一是你已经被同事乃至外界挖苦、讽刺、嘲笑,甚至导致精神抑郁并住院医治;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你虽然确有迟到,但并不能剥夺你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不等于由此失去了名誉权;三是公司之举与你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四是公司应当预见其“羞辱式教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你的名誉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表明其具有过错。据此,你有权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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