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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法律服务
本报讯(通讯员 方硕 朱冠永 记者 吴文珍)村民在集体荒山私自开荒种植果树,土地被征收时,开荒人有补偿吗?11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开荒人获得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损失补偿款。
某村村民王某在该村集体所有的荒山上种植果树4.5亩。因该村建安置房,王某开荒地被征用,经评估后,按照补偿标准,王某个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损失补偿款为59798.7元。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委员会账户后,村委会一直未向王某给付补偿费。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59798.7元。
编辑同志:张某因工作琐事对同事姜某产生不满,为泄私愤,张某编造“作风不正”等不实言论诋毁、侮辱姜某,并自2022年11月起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散布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关注,给姜某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2023年5月,姜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问,张某的行为违法吗?读者:澜海
11月10日,霍山县妇联、单龙寺镇党委等有关人员到霍山县公安局单龙寺派出所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调研,对单龙寺派出所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联动相关部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依法调解和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以“爱心妈妈”结对帮扶的形式,实现精准关爱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本报讯(通讯员 刘玲玲 记者 吴文珍)“要不是有误会,我们早就把钱付了,幸亏有这份法院《调解建议函》,让我们了解到不付款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某企业负责人说道。11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采用发送《调解建议函》的方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高效化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编辑同志:2023年10月,张某在经过某小区居民楼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个玻璃杯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砸中张某的玻璃杯是从该小区14号楼楼上坠落,但无法确定加害人。张某的妻子认为该居民楼二楼以上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问,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难寻抛物者,由谁负责?读者:如一
本报讯(通讯员 倪明华 夏菲 记者 王原)11月12日,记者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7名原告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在同一工程项目中,他们分别从事木工、瓦工、防水和管理等工作,项目结算时劳务费未得到完全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将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等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从3万至16万余元不等。
本报讯(通讯员 马雪)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出售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他人的微信账号,帮助他人实名注册、解封、辅助验证微信号、QQ号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3944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4元。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11月12日上午,在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白林村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农户们正忙着采摘四季豆,整装待发销往周边市场。据了解,宜秀区白林村通过流转土地盘活经济,采用“党支部+党员+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在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同时,带动周边60余名村民在家门口就业。本报通讯员 黄有安 杨安丽 摄
本报讯(通讯员 孙春旺)11月11日10时许,宿松县公安局华亭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张某求助,称当日上午在一个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瓷碗时,支付了495元,之后商家声称没有收到这笔购物款,且不回信息,怀疑被人骗了,现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追回购物款。
接到求助后,该所民警迅速介入调查,查明该直播平台为正规“网店”,由此排除张某被骗的可能。于是,民警积极收集张某提供的购物记录、付款记录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在平台上与商家取得联系,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据。同时,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不予退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民警沟通协商下,商家通过仔细核查,发现系自身工作失误而导致张某支付的商品款未予登记,现同意将张某的购物款悉数退回。
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崔红斌、上海红皓钢管租赁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华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18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鞍山天兴钢制品有限公司、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等41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以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青年干警的教育和培养,积极探索培训新模式,开设“汴水法苑”微课堂,深刻把握“准、专、活、实”的目标要求,努力抓好青年干警能力素质提升,为进一步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法院队伍夯实人才基础。
选题上定位“准” 科学制订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