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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法律服务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冉)在网购交易日益频繁的当下,很多“返现”宣传被商家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然而在消费者参与其中时,“返现”活动往往无法兑现。5月1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一起诉讼,消费者起诉购物平台欺诈宣传“返现”活动,经过法官电话释法说理,最终维权成功,申请撤诉。
编辑同志:钱某将一车货物承揽给我丈夫卸载时,双方约定必须在当晚前卸完、报酬共计500元,其余事项均由我丈夫自行决定,与钱某无关。我在帮助丈夫卸货时不慎被货物压伤。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肖丹丹
肖丹丹读者:你不构成工伤。《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办理工伤保险、工伤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一方必须是职工或者雇工,也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确有伤害的事实,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按工伤处理。与之对应,钱某与你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口头劳动合同。即使你丈夫与钱某之间也只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钱某只是根据你丈夫提供的劳动成果(卸完货物),向你丈夫支付报酬,其余事项均由你丈夫自行决定。更何况你只是为你丈夫帮工。
5月26日是全国铁路爱路护路宣传日,为进一步提升铁路沿线居民和中小学生知路、爱路、护路的意识,连日来,合肥铁路公安处绩溪县站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开展“526我爱路”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本报通讯员 王文凯 摄
本报讯(通讯员 杨谋发)为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治理邪教基层基础,保障社会大局平安稳定,今年以来,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高站位、严部署,聚焦“三种形式”,持续强化反邪教宣传,切实提高居民识邪反邪能力。
集中宣讲,打造“互动窗口”。结合国家安全日、读书日、开学第一课等活动节点,组织乡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和属地村居集中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40余场,发放宣传资料7100余份,通过进校园、进广场、进村组,在人流密集区域摆放展台,现场解答群众疑问。
编辑同志:古某盗窃公司价值40余万元的货物后,被加夜班的我丈夫发现。基于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在古某的要求下,我丈夫帮助其清理了现场所有的犯罪痕迹,客观上给警方破案带来了很大障碍。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谢婷婷
谢婷婷读者:你丈夫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沾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动机卑劣,多次进行帮助,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帮助行为导致侦查受阻、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造成错案,影响恶劣等等。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宁国讯(孙露)增驾驾驶证实习期内司机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否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保险公司以张某原系B2驾驶证增驾为A2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08000元、货物损失4000元、施救费2500元。
“我的孩子有了一些进步,回家帮我们干家务了,讲话也温和了……我们平时也会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实现与孩子的有效沟通……”这是黄山市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亲身体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两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围绕案件办理做好“加减法”,用精准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铭记国旗下的誓言,我们是人民的检察官!”5月16日安徽省“四季村晚”展示演出在祁门县平里镇贵溪村“积善堂”举办。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编排的诗朗诵“我们的答案”节目参加“村晚”大舞台演出,赢得了现场观众阵阵掌声。
“村晚”演出前,祁门县检察院结合“双提升”工作,组织干警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普及民法典、反电诈、司法救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和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其间,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5人次。
为深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知晓度,近日,根据蚌埠市信联办统一安排,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开展了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检察干警深入浅出地向群众解读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刑事申诉须知》等相关条例内容,并向群众普及了信访流程,提供了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群众依法文明理性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以实现“事心”双解。
5月14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普民一行来到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徽未检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主任王德云,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刘菁兰,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虹萍以及市人大、市教育局、区人大常委会、区妇联等同志参与调研。调研组一行对徽州检察打造未检品牌所做出的持续努力表示高度赞扬。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5月17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民政局到洪天养老院、海阳镇敬老院进行实地走访。
检察干警实地查看了两家养老机构的居住环境、日常护理、餐饮卫生等情况,与在住老人深入交谈,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居住感受。随后与民政局、养老机构相关负责人开展座谈,向民政局和养老机构讲解“检护民生”“十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强化养老主管机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为了进一步帮助广大家庭建立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亲子关系,提高家长科学带娃、依法带娃的能力,5月15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干警走进海阳镇,与镇妇联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活动在一场精彩纷呈的亲子关系主题的讲座中拉开序幕。未检干警结合近年来该院办理的涉未案件从法治教育角度,向在座的家长分享了如何依法带娃,让家庭教育更有温度。吴淑媛 摄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深入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
在企业生产车间,检察干警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企业近年生产经营状况,聚焦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相关的法治需求,现场答疑解惑,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支撑”。(曹奇)
“李夏同志在大有可为的年纪里牺牲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他用生命诠释了自己的信仰,作为一名党员,我们不能忘了自己是谁,从哪里来,为什么要出发。”看完电影,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一名党员同志怀着激动的心情说道。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近日,四褐山街道组织社区党员干部集中观看电影《李夏·在路上》,开展向身边榜样学习活动。
为全面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5月13日,绩溪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程云广一行到上庄司法所督导调研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工作。
程云广指出,一要以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为抓手,高标准谋划,逐项进行打造。二要立足上庄特色,深挖徽墨、雕刻、人文与法治文化之间的联系,打造上庄特色法律文化品牌。三要加强总结提炼,系统梳理各项工作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吴玉祺)
为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畅通普法为民“最后一公里”,5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司法局以2024年弋江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服务活动为契机,结合第4个“民法典宣传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防溺水安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等主题,组织普法志愿者、法律援助律师等深入村居开展普法宣传。
为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司法所、平安办联合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法治宣传活动。
清水街道平安志愿者通过“发宣传单+讲解”以及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法律明白人、网格员等对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宣传,对居民的一些急难愁盼问题详细解答,还围绕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劳务纠纷、继承权等方面内容进行讲解,并结合近年来的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深了群众们对民法典的认识,提高了群众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李红)
“感谢国家和政府为我们提供了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我们在这里吃得好、住得好,这里还提供专门的护理服务,我们的日子更舒心了!”住在某养老机构的老人家对检察官说。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5月16日,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深入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集中走访,对前期开展的守护“夕阳红”专项监督活动进行“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