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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法律服务
60周岁属不属于劳动者?在岗猝死算不算工伤?劳动关系中因工伤亡与劳务关系中的因工伤亡,分别如何维权?
劳动者范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编辑同志:我邻居通过微信购买了两袋化肥,施用后发现无效,经查询验证系假货,遂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结果卖家不再认账。请问,网购到假劣农资应如何正确维权?读者:郭大山
郭大山读者:互联网和实体店购买农资只是线上线下的区别,能否成功索赔关键在于事实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如果卖家交付的化肥不符合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农资购买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1.购货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等用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2.农资包装袋,袋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资样品。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5.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农资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征兆时,可在证据灭失之前及时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通过互联网购买的要进行网络内容公证。6.其他证据,如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编辑同志:我应聘到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合同约定中有“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一次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我的两个手指被轧伤,要求工地负担医疗费等费用时被拒绝。请问,上述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读者:田伟伟
田伟伟读者:“伤亡概不负责”一类的劳动合同条款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中“伤亡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与法相悖,是无效的。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李东杰 汪秀杉)“法官,我知道错了,不该躲避执行……”面对执行干警的强制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刘某悔不当初。2月1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奔袭山东寿光,在当地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的积极协助下,成功将刘某司法拘留。
为提高辖区村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2月22日,含山县公安局清溪派出所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在入户宣传过程中,民警通过张贴禁毒海报、仿真毒品模具展示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式宣传禁毒知识。同时,从实际案例出发,直观地向群众介绍了新型毒品的种类、特征、危害及如何防范毒品的方法,引导广大村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编辑同志:我儿子今年10岁,为购买玩具他偷拿家里的一块价值近两万元的手表低价卖给一家钟表店。我知道后希望店家把手表归还,但几经协商均被对方拒绝。请问,孩子的这种大额买卖行为有效吗?读者:周玉芳
周玉芳读者:您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其低价售卖手表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而您儿子对出售手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作出相应的预见,且价款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本报讯(通讯员 周丽敏 记者 刘超)2月24日,记者获悉某汽车公司因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蒋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19日,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万元,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
界首讯(聂涛)2月24日上午,界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
2022年2月22日15时32分,被告曹某军驾驶“大江”牌三轮电动车在中原路与法姬娜大道交叉口东非机动车道 60米处倒车时,与沿中原路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驾驶“长锐”牌两轮电动车行驶的原告曹某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曹某荣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曹某荣无责任。原告曹某荣受伤入院治疗,花费数千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某军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609.83元。
编辑同志:春节假期和朋友聚会时,他们都喝了酒,我因开车并未饮酒。聚餐结束后我径直回家,他们几个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其间一位朋友在楼梯处失足摔伤最后不治身亡。请问,我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读者:小雨
小雨读者:多数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担损失。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共同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综合你咨询的情况,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本版讯(通讯员 江蕾)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优势,2月21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涉税经济犯罪案件,首次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
因涉税案件专业性较强,审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证据难度较大,为了更好地办理涉税案件,提高办案质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就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税票抵扣、进项销项、涉案发票是否涉及虚开等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并通过阅卷,对案件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了专业支持。
为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育龄妇女就业问题,2月中旬,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社保工作站、新时代文明站、妇联、残联、关工委、工会联合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春风行动”暨“服务重点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此次招聘会78家用人单位提供了3000多个招聘岗位。本报通讯员 王希莉 记者 张青川 摄
本报讯(记者 聂静洁 通讯员 王慧慧)2月21日,记者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网上调解平台与当事人沟通,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2022年2月20日至6月12日期间,原告董某某在被告安徽某公司的安排下到烈山某小区从事内部后期维修施工工作,约定前期工资280元/日,共工作27天,后期工资300元/日,共工作17天,合计应付工资12660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安徽某公司暂付工资4900元,剩余7760元未结清,后于2022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欠付工资7760元,并载明一周内付清,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2月1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某某等四人滥伐林木一案,以刑事巡回法庭方式在凫峰镇恒峰村公开开庭审理,30余名护林员和村民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此次审判实例,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干警向在场群众普及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向在场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引导在场群众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本报讯(通讯员 朱红兵 记者 黄茵)“由原来的‘灌输式’普法转变为‘点单式’普法,这个方式好,按需普法,服务型政府部门,点赞。”“多制作、推送一些短小精悍、带有娱乐性质的法治短视频、小故事、典型案例等法治作品……”2月24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市开展的“我为畅通普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献一策”有奖征集活动中,收到的群众提供的一条条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宝贵意见和群众对这次征集活动给予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