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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上接06版)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明经营类别、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等统一部署,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财经工委、监司工委启动了清理工作,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意见,拟订了草案。11月20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研究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规
2026年1月12日 星期一
责编/张旭初 版式/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