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等统一部署,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财经工委、监司工委启动了清理工作,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意见,拟订了草案。11月20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22年3月进行了第4次修订,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等情形的行政许可等规定作了修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二是将第五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三是降低部分危害后果较低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第六十一条“一千元至三千元”调整为“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五千元至一万元”调整为“三千元至一万元”。
二、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监督条例相继作出修改,《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规范。此外,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我省各级人大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已更改。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建议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内务司法”修改为“监察和司法”。二是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修改为“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情况”,将第四项修改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三是根据信访相关法规和现行体制,将第七条、第十二条中的“受理”修改为“收到”,将第十一条中的“受理”修改为“处理”;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关于涉法涉诉问题相关途径的规定;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转交下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的相关内容。四是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对第九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实施《规划》,切实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部署,于2011年6月出台《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国家长三角办致函安徽省政府,转送《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咨询评估报告》,指出《规划》已于2020年执行到期,制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其主要内容已被其他相关发展规划替代,因此,《条例》制定的依据已不复存在,失去了施行的基础条件,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关于废止《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出台的《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存在管理主体、处罚标准等多方面不一致情形。鉴于《安徽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已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项目,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可以在此项立法中予以规范,建议废止《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五、关于废止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的“一条例、三办法”
“一条例、三办法”包括《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均为上世纪90年代制定,虽然曾进行过部分修改,但已年代久远,其中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外资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备案制度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一致等。考虑到《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的内容已基本涵盖“一条例、三办法”目前尚可施行的内容,并且芜湖市具有地方立法权,有权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当地开发区相关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废止“一条例、三办法”。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