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列入立法计划。根据计划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向省政府报送了修改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经反复协调和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2024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9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上接10版)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法 规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责编/李华玲 版式/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