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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法规·广告
2023年12月8日 星期五
责编/张旭初
(上接6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修复自身信用。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省委书记韩俊指出,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王清宪省长对抓好营商环境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省委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