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水平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充实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一)强化外商投资促进、权益保护,在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对接合作”的内容。(表决稿第十三条)
(二)加大国际人才招引、保障力度,在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强化融资支持
修改稿第三章对要素环境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融资支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企业发展质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生机活力,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对建立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沟通协调机制等亲清政商关系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根据中央和省委最新决策部署,细化亲清政商关系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明确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要求,有利于促进政府和部门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同时规范交往行为,坚守廉洁底线,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增加两款,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等作出规定;同时相应地删去修改稿第三条中的“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