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第07版:
  • 明确健康乡村建设目标任务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董瑞丰 李恒)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3日公布,明确提出健康乡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健康保障。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上接6版)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报请批准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工作原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月通过,并分别于2009年、2015年作了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有着新期盼。2023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立法体制机制。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总结我省立法工作经验成果,更好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4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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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责编/张旭初 版式/孙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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