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 第11版:
  • 检察监督装上“最强大脑”

    今年3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涉及法律监督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开展数据比对碰撞,让共性关联的数据“说话”,发现监督线索,实现精准监督。

    数据赋能 精准查办案件

    日前,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结果揭晓,淮北市检察院、烈山区检察院打造的“网络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监督模型”获评一等奖。

  • 别让“宝妈”误入诈骗歧途

    据光明网报道,日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捣毁一个诈骗团伙时发现,不少参与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是28至40岁待业在家看娃、身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即“宝妈”)。

    现今,很多“宝妈”权衡利弊后选择脱岗在家育儿。有的人基于补贴家用或避免与社会脱节等方面的考虑,期望找一份在家兼职的工作。不法分子正是捕捉到了这一诉求,在育儿群、小区群等目标群体较多的场所发布招聘信息,以“足不出户在家就能轻松赚钱”“带娃赚钱两不误”的名头吸引“宝妈”上钩,接着便诱导她们拨打诈骗电话、邮寄带有诈骗二维码的小礼品等,一步步让“宝妈”沦为诈骗活动的参与者。

  • 宣讲宪法知识

    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含山县司法局普法志愿者在姚庙中心学校向小学生宣讲宪法知识,让宪法信仰根植于青少年心中。

    本报通讯员 欧宗涛 甘 娟 摄

  • “小案”细心办 挽回叔侄情

    11月21日,家住凤阳县枣巷镇某村年近七旬的赵老汉赶了近50公里,专程来到凤阳法院,感谢主审法官代文清。

    不久前,赵老汉起诉其侄赵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案涉标的额为5万元,但他却不能提交直接证据借条。据赵老汉所述,案涉5万元系其前几年打零工所挣得的养老钱,随着年纪增长,找工作越发困难,其便回到老家。其侄子赵某由于承包某地工程急需资金向他借钱,赵老汉心想毕竟是自己的亲侄子,便爽快地将5万元交予赵某,赵某出具借条一张。谁料,这张借条被赵老汉不识字的妻子当作废纸扔掉。赵老汉想钱是借给自家侄子,便让赵某重新出具借条,赵某开始时答应,后来便拒绝出具借条进而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无奈之间,赵老汉将其侄赵某等人起诉至凤阳法院。“没想到亲叔侄关系竟落得如此田地,我只能来法院请求法官为我做主,这5万元就是我的后半辈子啊。”赵老汉泪眼婆娑地对法官说。

  • “共享法庭”高效解决纠纷

    “不用去法院就能把我的问题解决了,共享法庭真的好!”11月7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设在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的“共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高效便捷的解纷模式赢得了群众称赞。

    2022年10月12日,梅某驾驶机动车与邱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梅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梅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邱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宠物狗伤人由谁来担责

    前不久,在成都崇州市发生的一起狗咬人事件,引起人们对宠物狗伤人现象的再次关注。发生狗伤人事件,该由谁来负责呢?

    路人被犬惊摔残,非接触伤害亦担责

    【案例】六旬老太陈某在经过某步行街时,彭某饲养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牧羊犬突然站起来,并朝她走了过来。陈某见该狗很大又没有拴绳,很害怕,就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密薪制”是否侵犯员工知情权

    问:我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已公示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实行“密薪制”,即对员工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保密,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泄露。请问:公司此举是否侵犯员工的知情权?

    答:公司此举并未侵犯员工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与之对应,劳动者知情权是指其具有了解自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的权利。但劳动者就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受到限制。如该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正因为本案所涉《员工手册》中关于“密薪制”的规定,履行了对应程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中目前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员工自然不能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加以否决。

  •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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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李军 版式/王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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