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薪制”是否侵犯员工知情权

■ 廖春梅

版次:11  2023年12月11日

问:我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已公示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实行“密薪制”,即对员工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保密,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泄露。请问:公司此举是否侵犯员工的知情权?

答:公司此举并未侵犯员工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与之对应,劳动者知情权是指其具有了解自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的权利。但劳动者就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受到限制。如该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正因为本案所涉《员工手册》中关于“密薪制”的规定,履行了对应程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中目前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员工自然不能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加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