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4日 第4版:法律服务
  • 起哄刺激跳楼者 是否应担责

    核心提示

    6月29日,一段视频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开视频显示,江苏苏州吴中区某小区一男子站在楼顶欲轻生,推电动车路过的一名大爷对着楼顶男子喊:“跳,你不跳不是人。”目击者称,轻生男子抓头哭泣了很久,最终跳楼身亡。

    次日,吴中警方发布通报称,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 指定监视居住 不同于监视居住

    编辑同志:适用监视居住与指定监视居住有什么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读者:左浩 

    左浩读者:根据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不同,监视居住可以区分为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见,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的情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等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

  •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 应根据不同性质决定是否为刑事证据

    编辑同志:某区市场监督局侦办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收集了各种证据。请问对于行政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读者:茆明明 

    茆明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收集的不同证据,需要根据证据的性质来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审判阶段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由于取证的主体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则必须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 榜样的力量

    ◀7月28日,黄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组织民警赴黄山先进人物馆参观“军魂荣光·戎耀黄山”主题摄影展,学习革命前辈先进事迹,牢固树立见贤思齐,汲取榜样力量,弘扬革命精神。本报通讯员 王超 摄

  • 涉军纠纷 快速调处

    广德讯(袁晓蕾)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开辟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妥善高效调结一起涉退役军人维权案件,成功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余某是一名退伍军人,退役后在老家经营一家建材店,主要卖水泥等物资。2020年至2021年,陈某因施工需要,在余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水泥等物资,货款共计13588元。陈某仅支付了3588元,剩余10000元未支付。工程结束后,余某多次向陈某催要拖欠的货款,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不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某遂将陈某起诉至广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

  • 民警街头话安全

    ▶为强化农村交警警力不足现象,去年起,南陵县公安局派出所全面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过一年多运行,南陵县同比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图为8月1日,南陵县公安局何湾派出所民警在绿岭街道向居民宣传戴头盔安全出行交通安全知识。本报通讯员 秦耕耘 摄

  • 不住的空置房屋 可以和物业约定物业费交纳比例

    编辑同志:我邻居购置一套新房一直未住,他听说,物业费用可以按比例缴纳。请问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读者:丁亮 

    丁亮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的工作室包括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以及小区内的保洁及治安管理等,是针对小区所有业主服务的,因此即使没有入住,依旧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业主和物业可以根据入住情况约定交纳比例。

  • 安徽边检多举措促干警岗位成长

    本报讯(通讯员 宋一飞 王聪)“又有19人通过了考试。”7月20日,一条喜讯在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传开。原来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在当天出炉,据统计,目前该总站已有80人获得该专业初级资质,13人获得中、高级资质。

    近年来,该总站将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聚焦政治部门与业务部门密切协作、顶层设计与民警需求有机统一、业务建设与队伍发展同频共振,实现队伍履职尽责基础更加牢固、成长成才势头更加强劲、笃学实干氛围更加浓厚的良好局面。

  • 主犯和首要分子 不一定画等号

    编辑同志: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首要分子没有定为主犯,请问主犯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吗?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吗?读者:陶丽 

    陶丽读者: 根据刑法二十六条和九十七条关于主犯与首要分子的规定, 首先,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较明确:主犯除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者以外,还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凡起主要作用的分子,如聚众斗殴,主犯可能有多人, 但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同时首要分子也并不都是主犯, 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既存在于集团犯罪之中,又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主犯。因此主犯和首要分子需辩证地看待,有时候,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

  • 下仓派出所 一日追回三逃犯

    宿松讯(孙春旺 孟军)近日,宿松县公安局下仓派出所通过信息研判、电话敦促,一天内成功追回3名被湖北麻城市警方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7月28日15时许,下仓派出所民警在登录公安信息化平台中,发现辖区傅某、石某、石某峰因涉嫌开设赌场案于7月27日被湖北麻城市警方上网追逃。民警立即围绕该3人去向开展工作。通过网上信息研判,发现石某峰在宿松县城区有活动迹象。随即民警赶到县城进行落地侦查,当晚成功将藏匿在县城住所的石某峰抓获归案,并获悉傅某、石某躲藏在江西九江市。

  • 探索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有效路径

    “物业服务市场,如何规范?政府如何有效监管?”“物业服务费用如何合理定价?”“物管企业不作为、业主不购小区车位等,不给车进小区。”“物业费随意涨,无业委会小区,业主该如何维权?”……7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举行的全省物业管理服务专题询问会上,与会的常委会成员纷纷向到会应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人等抛出了不少物业问题。

  • “八一”慰问送关怀

 
  • 1

  • 2

  •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