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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法律服务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乘坐网约车时,司机边开车边在视频平台直播,但由于来不及取证,导致平台无法对司机作出处理。这样的现象普遍吗?当车内聊天、对话被“围观”,是否构成对乘客隐私权的侵害?
边开车边直播存安全隐患
“边开车边直播,会不会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车安全是乘客首要关注的问题。虽然大部分司机会在直播间表明,固定机位拍摄,有乘客时不聊天,空车时统一回复。但是,有司机载客时仍会时不时看向屏幕,而空载也并非停在路边,而是车辆仍在行驶,其间驾驶员与网友互动十分频繁。
编辑同志:前些天,我砍伐自家承包的河滩地里种植的速生杨15立方米出售,可是森林公安说我的采伐行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已涉嫌滥伐林木罪。请问,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也犯法吗?读者:许大军
许大军读者:有的农村群众认为,砍伐自己承包地里的树木不违法,因为这些树是自己栽植的。其实不然。《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虽然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但是为保护林业资源,国家实行严格的持证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由此可见,集体和个人对承包地种植的树木享有所有权,但要采伐时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根据上述规定,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数量又大于10立方米,已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报讯(通讯员 胡月圆 记者 刘超)5月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借款合同的被执行人田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据悉,被执行人田某曾向申请人杨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并立下字据,借款到期后田某虽表示愿意偿还,但始终分文未给付。杨某起诉至法院后,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田某承诺欠的30万元分三年三次履行,每年还10万,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没想到田某第一年就未按约定还款,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为确保辖区校园食品安全,5月21日,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区人大代表、家长代表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重点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原料保质期限、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全校师生饮食安全。
编辑同志:前几天我在某酒店宴请朋友时,使用的是该酒店提供的消毒餐具。结账时发现酒店另外收取了8套餐具的使用费16元。请问,酒店是否有权收取消费者的消毒餐具使用费?读者:薛超
薛超读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由此可见,酒店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能将餐具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还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无权收取消费者的消毒餐具费用。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建萍)法院强制执行,有钱不还的企业置之不理。就在法院冻结企业账户后,因无法正常参加招投标的被执行企业着急了。5月16日,记者从天长市人民法院获悉,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法院提前屏蔽案件执行信息,保障企业参加招投标不受影响。之后,顺利划扣冻结资金,案件执行完毕。
本报讯(通讯员 严翠)5月19日,寿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以“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为主题的首场进企普法直播活动。
直播现场突破以往主播“单向输出”的模式,改由企业负责人和法官双方共同主导,面对面座谈沟通,法官结合审判实务从劳务用工、交易安全、质押担保、高利转贷等方面解说法律风险点,企业负责人则针对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企业征信、员工管理、执行流程向法官咨询心中疑惑。通过靠前“听诊号脉”,让“案例解说”和“风险指引”成为治疗涉企纠纷“未病”的良药。座谈结束后,在企业负责人的陪同下,法官走进工厂车间开展《民法典》普法宣讲,围绕员工关心的问题,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的重点内容为企业员工进行了引导解读。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因意外离世。我再婚前与公婆达成协议,由二老担任我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谁料我再婚后多次看望女儿均遭公婆拒绝。请问,我们双方达成的监护协议有效吗?我能否“要回”女儿的监护权?读者:刘小妮
刘小妮读者:这份私下签订的监护协议是无效的,您有权要求前公婆将孩子交由您抚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父母是子女的直系长辈亲属和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特点,首先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监护能力而不尽监护义务的会受到法律制裁;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为法律所不许。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就是说,虽然孩子的祖父母也是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但有监护资格不等于就是监护人,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先后顺序进行确定。据此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令对方将孩子交由您抚养。
本报讯(通讯员 汪颐康 查涵博)5月中旬,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祁门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支付被占林地、毁坏林木生态价值损失101325元。
5月11日上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举办“公众开放日”暨模拟法庭活动,邀请40余名小学生来院参观并体验模拟庭审。
模拟法庭活动中,身着法袍的“小法官”与“当事人”激烈交锋,“庭审”过程有序推进。沉浸式的角色扮演让同学们“零距离”接受了法治教育。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庭审”案例,告诉同学们应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编辑同志:我在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入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由底薪和销售提成组成。最近公司调整计酬方案,其中规定每月业绩不达标的将不发放底薪。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魏园园
魏园园读者:您所在公司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公司拒付劳动报酬,您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报讯(通讯员 陈诚 汪利明 记者 尤忠祥)“防溺水工作要高度重视”“反诈骗承诺书要上户签署了”。5月12日,东至县泥溪镇隐东村部分村民与村干部聚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围绕村民普遍关心的话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该村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让党员做民情民意的第一知情人、第一见证人、第一调处人,带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各项工作,形成“党员引领,群众响应”的良好氛围。
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媛媛)签订购房合同后才发现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想退房又无法与开发商在还款数额上达成一致,进退两难。5月1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成功调解并审结一起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而引发的退房案件。
原告于2021年在淮南购买一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缺乏经验,原告没有在第一时间查询自己的征信状况,而是直接签订合同、交纳首付并提交贷款申请。在交纳80多万元购房首付款后,原告发现自己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按揭贷款买房。得知消息后,原告立即联系开发商,希望能够退房并返还购房款,并表示愿意对违约金作出适度让步。但双方未对还款数额以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原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