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09日 第08版:
  • 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六号

    《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已经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 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护与改善我省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一是《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立法目的局限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未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要求。二是《条例》部分条款与国家关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如,自然资源部已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条例》仍然规定采矿权人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是我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亟待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推广。我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践中的绿色矿山建设、“以用定治”模式、后期管护等成果经验,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鉴于《条例》在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和工作举措等方面均需作较大修改,借鉴江西、河南等省做法,有必要更名为《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全面修订。

  • 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 法规

  • 2026年6月9日 星期二

    责编/周鹏 版式/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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