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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七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工作原则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7年1月、2017年9月作了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省委对完善监督条例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也要求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督法,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修改完善。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总结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成果,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规
2025年9月28日 星期日
责编/赵越 版式/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