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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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三号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目 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安徽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的,2008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不断扩展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短板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利用和共享不充分、更新缓慢,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缺乏有效监管;测绘市场存在违法发包和分包、重复测绘现象;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和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安全风险增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修订后,《条例》部分内容也与上位法不一致,如测绘资质等级和审批机关等。鉴于《条例》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借鉴江苏、浙江等省做法,有必要更名为《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全面修订《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