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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清宪
2023年11月28日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适应节能降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作出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2023年11月2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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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责编/王杨 版式/孙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