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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三号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需要。近几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先后作出修订,确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土地执法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条例》的一些内容,如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范围,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制定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替代土地监察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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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
责编/王丰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