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健康防护,拒绝职业伤害

版次:3  2026年04月28日

4月24日,合肥市蜀山区卫楼社区举办颈椎病预防与康复讲座,助力办公人群科学护颈。黄诺 摄

■ 本报记者 施露

职业健康无小事,它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的长远发展。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主题为“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

在宣传周来临之际,本报特邀省内职业健康领域专家,从职业病的界定标准,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再到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技巧,全方位科普职业病相关知识。

职业病诊断有严格的界定

在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合肥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刘胜萍的诊室里,这样的疑问声经常会响起:“医生,我因为长期伏案办公患上颈椎病,是得了职业病吗?”“经常用电脑办公,眼睛又干又涩,是职业病犯了吗?”……对此,刘胜萍明确表示:“职业病的诊断有严格的界定标准,绝非靠自我感觉就能判定。”

她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职业病需同时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一是疾病必须由职业活动中的有害因素直接引起,比如长期吸入无机粉尘导致尘肺病、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引发噪声聋;二是该疾病必须被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该目录包含12大类135种疾病,像颈椎病、普通视疲劳等常见的职业健康隐患并未纳入其中;三是职业病诊断必须经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结合劳动者职业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等进行综合诊断,并非仅凭单一症状就能下定论。

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被代替

不少人觉得“都是体检,普通体检就够了,不用再进行职业病体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咨询中心副主任医师钱芳指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职业健康检查是针对特定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苯)的定向筛查,普通体检无法替代。此外,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于评估劳动者健康状况,‌便于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在岗检查,可以动态监测劳动者健康变化,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离岗时检查,可以明确有无疑似职业病‌,为职业病诊断、责任认定及权益保障提供依据。”钱芳补充,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但‌潜伏期并不等于企业的免责期。法律规定,只要能够证明疾病与职业暴露有关联,无论离职多久均可申请职业病诊断。

加强防护规避职业风险

重视职业病防治,就是从源头切断悲剧的导火索。“2025年除夕夜前夕,一位33岁的小伙子因为尘肺病不幸离世,其父亲和哥哥均患有尘肺病,家庭负担十分沉重。”作为职业病防治医生,最令刘胜萍痛心的莫过于那些缺乏基本的防护,也不知道要留存工作证据而陷入无奈与痛苦中的劳动者。

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该如何做好自我防护,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呢?两位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危害因素,给出具体预防策略。

无机粉尘(矽尘、煤尘)类,必须规范佩戴防颗粒物口罩(如KN100或N95级别防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棉,严禁用棉纱或医用口罩替代。化学毒物(苯、铅、硫化氢)类,作业时需穿戴防化服、手套、防护靴、防毒面具等;严禁在岗位饮食、吸烟;‌接触有毒物质后‌彻底洗手、更换工作服‌。噪声类,规范佩戴‌隔音耳塞或耳罩‌,确保贴合耳道。物理因素(高温),入暑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心血管疾病等禁忌证;及时补充淡盐水,佩戴防晒用品,预防中暑、晒伤。

“个体防护是职业病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者在选择防护用品的同时,必须确保选型正确、佩戴规范且维护到位。”钱芳表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严格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防护设施、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等法定义务,从源头降低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