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明,在历史长河中,社会结构的稳定、经济发展持续性一直同农业生产状况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季风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双重影响,水旱蝗疫等自然灾害具有高频次、广覆盖、强破坏的特点,生态环境的脆弱性给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乡村社会带来严峻的生存挑战。为了在不确定的自然风险中找到确定性的生存空间,古代统治集团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或者临时的行政命令很难应对周期性的灾难冲击,必须把灾害治理纳入国家法治轨道,建立一套系统严密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既包含灾前的预防设施建设、物资储备,又包含灾后的赋税减免、赈济抚恤,形成了一张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政策保护网。将防灾减灾责任法定化,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对基层乡村的管控能力,又给乡村社会在灾害冲击下保持基本的再生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对这一法律体系的运作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对于认识传统社会怎样依靠制度工具来解决生存危机,以及探究法律在危机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古代农业法律构建乡村防灾减灾制度基石
(一)常平仓储立法保障粮食储备调控机制运行
常平仓是中国经济史中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实践之一,也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级备荒减灾的重要机制。其法律构建的深层逻辑就是利用法定的粮食储备吞吐机制,来平抑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生活物资的短缺。历代律法对常平仓的建置、储粮规模、收支程序、管理责任都有明文规定,把粮食储备从一种道德倡议提升为地方行政的法定义务。该机制规定了丰年增价籴买、荒年减价卖出的操作程序,将逆周期调节手段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拥有足够的实物资源来应对突发性灾害。更重要的是法律对于仓储管理的各个环节设置了严厉的刑责,防止吏治腐败造成亏空和霉变,保证储备粮在灾害发生时可以调得动、用得上。依靠法律保障的物资调控体系,乡村社会在遇到绝收风险的时候,可以依靠国家法定的储备网络获得生存保障,从物质上为防灾减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地阻断了由于饥荒导致流民暴动。
(二)水利法规推动农田基础设施持续修缮维护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法规就是维系这条命脉畅通的制度骨骼。古代有关农田水利的立法,已经从单纯的技术规范的范畴里脱离出来,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动员和管理法则。法律对从中央到地方的水利管理职权作出明确规定,把修堤筑坝、疏浚河道列为地方官员必须完成的考课指标,用法律的刚性约束迫使行政力量不断投入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当中。从微观上看,水利法规对用水秩序、岁修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用法律条文打击盗毁堤防、窃水争水等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确立依法治水的乡村秩序。尤其在冬春农闲时节的岁修,法律一般会规定劳役征发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把分散的小农个体用法律义务捆绑到集体水利工程体系里。这样一种制度化的修缮维护机制,使农田抵御水旱灾害的物理韧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环境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体现出了法律在规制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工程减灾效能方面的独特作用。
二、古代法律规范灾后救助实施及社会秩序维护
(一)报灾蠲免制度减轻受灾农户经济生存负担
灾害发生之后,报灾蠲免法律制度就成为乡村经济复苏的重要支撑。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灾害的程度,然后免除赋税劳役来休养生息,防止受灾农户因为经济崩溃而破产流亡。古代法律对报灾的程序设计十分周密,从村级申报、县级勘查、再到上级复核,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检灾法律闭环。律令严格规定了勘灾的时限和标准,如分数直接和赋税减免的比例挂钩,目的是用程序正义来保证实质正义。法律形式上免除受灾地区钱粮逋赋,实质上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风险兜底分担。制度化的经济减负手段,保留了农户在灾后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没有造成土地兼并的严重化以及自耕农阶层的瓦解,从经济上维持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二)考课监察制度确保救灾政令高效精准落实
良法善治的实现离不开严厉的吏治监察,古代把救灾绩效纳入官员考课监察体系,形成了具有威慑力的行政问责机制。法律把备荒不力、抚恤失当、隐灾不报等列为官员渎职的重罪,轻则降级罢官,重则流放极刑。监察御史依照律令巡视灾区,核查钱粮发放的实数,监督救灾政令的落地时效。把救灾效果同官员的政治生命直接挂钩的法律设计,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机制,迫使各级官吏在救灾过程中克服惰性、私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救助工作。考课制度的存在,使中央政府的防灾减灾意志可以穿透层层官僚机构,精准地传达到乡村基层。它有效地遏制了灾后救助过程中出现的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的现象,使有限的救灾资源真正地被送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国家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在行政执行中的作用得以发挥,使社会秩序安全平稳。
结论
古代农业灾害应对法律体系,既是一套传统农耕社会应对自然灾难的经验集,又是国家治理能力在危机应对领域里的集中体现。该体系依靠常平仓储和水利法规的制度化创建,在灾前形成起物资和设施的防御纵深,在灾后保证救济的准确落实以及秩序的迅速恢复,使法律规范不再只是单纯的技术性工具,而成了维持乡村社会再生产能力、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钟静贤,系新疆大学法学院博士在读;伏阳,系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2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教化思想研究”〈项目批准号:25BFX18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