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程茂枝
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记者12月23日从省医保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多项举措,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维护群众依法参保权益。
我省将优化筹资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使用村集体收入、慈善资金等资助村民、困难群众或老年人等群体参保。逐步将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展到近亲属。
同时,完善待遇政策。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激励额度不清零。跨制度转移接续可认定为连续参保,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征兵工作部门提供的退回新兵、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修复缴费当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此外,我省还要求强化参保服务。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拓展个人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方式,推进参保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进一步推动高频服务事项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让基层群众办事更方便。
实施意见还就改善就医体验提出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推进村卫生室合理配备国家集采药品,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就医。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继续加大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