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版次:2  2022年05月17日

郭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世翔、谢章龙: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分别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410、5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华锋: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分别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万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4091.72元、保费5504.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09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7.7%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