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用?

版次:7  2022年03月25日

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该小区开发商和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向李某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但从2019年1月到2021年底,李某以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到位,小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2年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多次通知业主需按时交纳相关费用无果,遂物业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李某支付未交物业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1)该小区开发商和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2)业主可否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该合同并非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本人签订,但基于物业服务的特点,其合同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原告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因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

本案中李某提出的“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因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其提供的服务涉及整个小区及全体业主,业主应为其享受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且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具有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不到位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因此,李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公司2年来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5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

律师建议,业主如果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行为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业主也可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同物业公司交涉的录音等因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损失证据,据此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拒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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