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勤勤 吕康)“快速瘦身、无副作用”“海外代购、轻松变美”……网络上形形色色的“网红减肥药”,正瞄准消费者急于求成的心理设下陷阱。近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被告人小丽(化名)因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三无”减肥药被依法追责,该案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的双重发力。
2025年初,被告人小丽在社交平台看到韩国“减肥药”代购广告后,动了成为代理的心思。她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广告,再通过微信向客户推送产品图片与功效介绍,引导客户下单。随后,她从上线处获取无任何产品标识、合格证明的减肥药,通过邮寄方式卖给20余名客户,累计销售金额45980元,非法获利13215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小丽销售的减肥药样品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的麻黄碱、咖啡因、氢氯噻嗪等成分。这些成分暗藏致命健康风险:麻黄碱会导致心率加快、血压升高,长期服用可能诱发心脏疾病;过量咖啡因易引发焦虑、失眠甚至药物依赖;氢氯噻嗪作为利尿剂,看似能实现“快速减重”,实则是脱水导致的虚假效果,长期使用会造成电解质紊乱,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该类减肥药已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毒、有害食品”范畴。
案件办理过程中,旌德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全面核查销售链条、受众范围及危害后果,依法认定小丽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检察官认为,小丽销售的减肥药通过网络平台广泛传播,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该院在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推动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保护同步推进、一体落实。
针对该案涉案减肥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受众广、隐蔽性强的特点,旌德县检察院坚持“办案与普法并重”,聚焦网络消费痛点,开展精准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认清网络减肥产品的消费陷阱,明确经营者的法律红线,将司法办案成效转化为守护群众消费安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实际力量。
检察官提醒:
减肥没有捷径可走,切勿轻信网络上“快速减肥”“无副作用”的虚假宣传。购买减肥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是否具备合法标识、合格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坚决抵制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三无”产品,守护自身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广大经营者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依法合规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