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欣欣 汪悦磬)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6日傍晚,陈某与张某二人一同赴宴。张某因中午饮酒,便让陈某驾驶其名下机动车。陈某的驾驶证早已注销,且张某对此知情。途中,陈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名下机动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其另行主张。法院经审理,判决该保险公司向王某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9995元。保险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后,向旌德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张某共同支付上述代偿款。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明知陈某驾驶证已注销、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由陈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陈某与张某共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20000元,保险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出借车辆时务必审慎核实驾驶人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不仅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将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