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玩儿童旋转椅摔伤 管理人需要担责吗?

版次:4  2026年04月28日

编辑同志:李某带着孩子到某免费的儿童公园游玩时,看到一块沙池松软地面上安装有旋转椅子,就让孩子坐了上去。而李某也想过把瘾,于是不顾旁边所设立的“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警示牌,坐上了另一张旋转椅,不料在旋转时被甩至地面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李某认为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拒绝。请问,公园管理者需要担责吗?读者:李艺涵 

李艺涵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边界,其核心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合理风险可预见、可防范。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则即使造成了他人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管理者将旋转椅设置在沙池松软地面处,并告知儿童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已尽到了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知晓儿童公园的属性及设施与自身并不适配,在明知有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儿童旋转椅,其违规冒险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公园管理者的可预见范围。因此,管理人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