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引纠纷责任如何分?

版次:4  2026年04月21日

本报讯(通讯员 朱琦)随着宠物饲养日益普及,由宠物引发的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为文明养犬敲响警钟。

2025年8月的一个夜晚,原告贾某与朋友在公园内遛狗,其饲养的小型犬在座椅旁自由玩耍。此时,被告陈某与妻子骑电动车前往该公园遛狗,其所饲养的为一只大型犬。当被告一行途经原告所在位置时,原告的小型犬突然朝被告的大型犬吠叫,被告的大型犬随即扑向小型犬并将其咬伤。双方在制止犬只冲突的过程中,原告的眼镜架不慎被损坏。经查,事发时,原、被告双方均未对各自携带的犬只束牵引绳,未履行基本的管控义务。

当晚,原告第一时间将受伤的小型犬送往宠物诊所救治。经诊断,该小型犬为胸腔破损,需接受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5670元。次日,原告为更换损坏的眼镜架,花费3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大型犬扑咬原告的小型犬,导致小型犬受伤,由此产生的5670元诊疗费,系原告为救治犬只的合理必要支出,应认定为实际损失;原告因制止冲突导致眼镜架损坏,花费348元重新配置眼镜架,亦属合理损失,应予以确认。从案发经过来看,双方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遛狗时,均未对所饲养犬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犬只体型差异,以及事发时犬只的主动攻击行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610.8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均在于未能尽到对宠物的有效管控义务。

该案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携带宠物外出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宠物采取佩戴束犬绳、嘴套等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尤其在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宠物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宠物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