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璐)日前,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请假照顾重病配偶被拒后遭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
据悉,唐某系某乳业公司老员工,2005年入职。2024年,其配偶罹患癌症需长期陪护,唐某先后休完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休假,并于2024年5月请事假8天在家照顾。5月17日事假结束后,唐某再次申请事假未获公司批准。公司随后向其发出返岗通知,称其连续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要求限期返岗,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后唐某未返岗,公司于6月5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唐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其配偶的住院及死亡记录,证明其配偶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病情危重,并于7月去世。公司则提交了通话录音及员工手册,显示唐某曾表示“公司愿意解除就解除”,且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三日即可解除合同、事假超过五日原则上不予核准。唐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悉该手册。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配偶患病危重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保障。公司在明知唐某配偶需照顾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管理上存在不妥。但唐某请假未获批准后未及时返岗,也未与公司充分沟通,放任劳动关系解除,亦欠妥当。综合双方行为,法院认定本案可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公司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