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万元礼金到贵重首饰,再到微信转账,哪些属于彩礼?“不定期”共同生活近一年,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对恋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男方主张返还20万余元“彩礼”,女方则辩称大部分款项系恋爱赠与。这笔掺杂着情感与金钱的“糊涂账”,法院究竟如何厘清、依法判定?
案件要从2023年1月说起。小刘(化名)与小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6月举办订婚宴,小刘一家遵照当地习俗,向小李给付9万元彩礼。2024年2月25日,两人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婚礼现场,小刘父母当场向小李支付1万元“改口费”,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礼结束后,因工作原因,小李需往返于芜湖、宣城两地,双方因此“不定期”共同生活了近一年。相处期间,小刘为稳固感情,先后为小李购置了价值43950元的皮包、手链、项链,以及一部最新款手机;2024年6月,小刘还通过微信向小李转账2万元,并备注“用于生活周转”。2025年2月,两人因矛盾频发、无法调和,最终彻底分手。
分手后,小刘满心委屈:“我自始至终都是奔着结婚去的,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元,现在婚没结成,钱也打了水漂。”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小李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各项支出费用。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小李对9万元彩礼和1万元改口费无异议,但辩称:首饰、手机是小刘主动赠与的恋爱信物,并非彩礼;2万元微信转账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应返还。至此,彩礼与赠与的界定,成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习俗而给付的金钱或物品,婚约解除后,结合具体情形应适当返还。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法院对各项款项逐一作出认定:其一,9万元彩礼和1万元改口费,均系男方基于结婚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明确属于彩礼范畴;其二,价值43950元的首饰,虽以“礼物”名义赠送,但价值较高,且给付时间处于婚前筹备结婚的关键节点,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归入彩礼范畴;其三,小刘为小李购买的手机,虽属赠与性质,但该手机已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损毁,法院不再作处理;其四,2万元微信转账,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该数额较大,结合给付背景,应认定为男方为稳固婚约而给付,属于彩礼范畴。此外,小刘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小李不予认可,法院未将其认定为彩礼。综上,法院最终厘清彩礼总额为163950元。
彩礼数额确定后,新的争议随之而来:这16万余元,小李是否需要全额返还?事实上,该案的核心争议不仅是“哪些款项算彩礼”,更在于“彩礼该还多少”。
“我们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过,虽然没有领证,但这近一年的相处,难道就不算数吗?”小李的辩解并非毫无道理。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不定期共同生活近一年,与单方恶意骗婚有着明显区别,男方给付彩礼的部分目的已通过共同生活得以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果仅因缺少登记结婚这一形式要件,就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显然有失公允。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综合考量彩礼总额、赠与事实、双方不定期共同生活时长、婚约解除的原因及双方款项往来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小李返还小刘彩礼9万元。
这9万元,既不是16万余元的全额返还,也不是简单的对半分割,而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法理与情理,对双方权益作出的精准平衡,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考量了双方曾经的情感付出与实际相处情况。
针对此类“办婚礼未领证”引发的彩礼纠纷,承办法官作出专业解读:
彩礼认定不能“一刀切”,主要把握三个标准:一看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为初衷;二看当地习俗,如订婚礼金、改口费等通常具有明确婚姻指向;三看财物价值,大额贵重财物,即便以礼物名义赠送,也可能被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彩礼。而日常消费、小额红包、普通衣物等,一般视为增进感情的赠与,分手后通常不予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法院不会简单“全额退还”,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分手过错程度等,合理确定返还比例,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
·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