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1年9月,李某与合肥某商贸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合同明确约定其薪酬结构为“月基本工资8000元+年度销售额3%的绩效奖金”。2022年度,李某带领团队完成既定销售目标,按约定应获绩效奖金12.6万元。2023年1月,李某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公司以《员工手册》中“奖金发放前离职者视为自动放弃”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绩效奖金。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与年度销售额挂钩,未设置“离职后不支付”条款。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奖金发放前离职者视为自动放弃”,但未能证明已向李某公示或经民主程序制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绩效奖金12.6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支持李某诉求,判决公司全额支付。读者:罗宇鸣
罗宇鸣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绩效奖金计算方式,李某完成销售目标即享有请求权,公司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依据。本案中,公司未举证《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或向李某告知,相关条款对李某无约束力。
本期信箱由合肥市司法局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