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白玉玲)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向婚姻登记主管单位制发行政检察建议,纠正一起当事人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2002年,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登记结婚,由于当时张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使用“李某某(化名)”姓名及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后经查明,“李某某”查无此人且其身份证号码不符合《公民身份号码》国家编制标准,为错号。由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不真实,造成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较多不便。
今年6月,张某向裕安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21年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向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按照张某真实身份信息依法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妥善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完善婚姻登记工作中证件、资料审查等机制。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作出更正决定,并为张某和王某二人补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