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冷晶晶 黄莺)7月2日,笔者从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宣判王某某、魏某某两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3年2月,广西小伙王某某通过网上交友,结识了21岁的贵州姑娘魏某某,不久便成为“闪恋”情侣,并约定各自离家,来到福建漳州郊区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由于王某某、魏某某难以找到称心工作,导致生活拮据,于是,王某某、魏某某二人商定通过网上交友骗取他人钱财。
王某某在社交软件上虚构单身女性身份以吸引男性关注,不久便同家住芜湖市的被害人刘某成为微信好友,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后的四个多月时间里,王某某多次编造希望与被害人见面,但需要“路费和住宿费”以及“患新冠肺炎需要治疗费”等理由,向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共计31000余元。王某某在实施诈骗活动时,与被告人通过文字聊天;魏某某予以配合,与被害人进行语音聊天,从而让被害人深信不疑,陷入“爱情”中,不断支付各种款项来维系“真爱”。
当被害人刘某多次相约见面未果,顿感上当受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魏某某抓捕归案。案发后,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诈骗款1万余元,并就余款偿还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宣判后,王某某、魏某某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