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植法治土壤 激发创新活力

淮南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显实效

□方硕 周爽

版次:3  2024年05月31日

5月21日,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淮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文则俊作出工作部署。

4月26日,正值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淮南中院组织干警开展大型户外宣传咨询活动。

5月11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和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以“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

4月26日,淮南中院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培训班,全市35名人民调解员参加。

锐意进取绘发展蓝图,法治之笔为创新添彩。长期以来,淮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新质生产力。

A“抓审判”确保“真效果”

“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立足审判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意识,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主动作为,展现出司法担当。”5月21日,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文则俊作出工作部署。

据了解,淮南中院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突出司法裁判“严保护”导向,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实效性。2023年,淮南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审结999件,结案率99.11%。淮南中院连续两年被国家版权局表彰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2012年左右,陈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牟利活动。后陆续从R公司等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林某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等地,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多个知名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多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巨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陈某从当地化工公司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多名人员,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多个知名品牌机油,通过物流销往多地,假冒商标种类多、犯罪数额高、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据此,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处以较重刑期且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此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后一道防线发挥了震慑功能,同时入选了2023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淮南法院深化与公安、行政部门联动,着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聚合效应。法院会同公安、检察等有关单位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重点严惩链条式、产业化犯罪。在此基础上,持续在保全上提速、调查上便利、规则上创新、制裁上加力,实行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探索类型化快审、独任制审判、要素式裁判、示范性判决等制度,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通报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2023年至今,淮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2件,审结34件,对8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939.75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131.11万元。

B“好机制”做成“加减法”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淮南法院坚持“十根手指弹钢琴”,一方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另一方面持续加强与多部门的沟通协作。

为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淮南法院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形成了案件管辖集中化、审理专业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与机制。

广州某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有“无硅油头皮护理”系列产品,其认为淮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攀附和利用“无硅油头皮护理”系列产品上的巨大知名度和商业利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广州某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金额高、销售范围广、宣传力度大,其包装、装潢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颜色、外形,瓶身正面的图案和花纹,商标、文字各个元素之间的排列方式,均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足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仿冒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淮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淮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频发、重复侵权的现象,淮南法院一方面与行政部门加强联合协作,从机制共建、手段协同等方面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解纷做“加法”,另一方面从诉源治理模式入手,促进源头预防做“减法”。淮南法院与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法院梳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监督、企业工商登记审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问题,向淮南市监局制发司法建议,市监局制定《淮南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试行)》《网络教育活动负面清单》。市监局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

同时,淮南法院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加大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2023年刑事一审案件上诉率下降了42.76个百分点,显著提升了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C“小法庭”展现“大作为”

“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4月23日,大通区人民法院邀请了2名区人大代表、2名区政协委员及7名企业代表走进法院,参与庭审观摩、旁听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

2022年5月起,大通区人民法院对全市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该院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先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7件、民事案件1143件,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集中管辖前的59天缩短为23天。其中2023年,该院立案庭三名员额法官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31件,审结930件,结案率达99.89%,一审服判息诉率98.82%,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1位,调撤率86.67%,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3位。

为实现“专业的法官审理专业的案件”,最大限度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大通区法院院庭长主审、参审知识产权类案件率达100%。同时,大通区法院创新探索书记员配合调解和先行送达模式,构建“1+2+N”多元化解纠纷模式,即一名法官、两名书记员及多个人民调解员的组合配置。采取以书记员诠释法律法规为主,调解员开展伦理道德感化为辅的形式,强化诉调密切配合、资源互补、统筹衔接,达到“以调减诉、以裁促调”效果。对无法联系的当事人,采取由书记员先行送达再进行调解的方式,有效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和调解率。

在此基础上,大通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市监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33件纠纷进行司法确认。

4月初,省高院对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大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获“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该庭庭长王晓璐被评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