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黄”了 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版次:4  2024年02月20日

编辑同志:我与瑶瑶订婚的当天,我和母亲交给瑶瑶家礼金88888元和一些小饰物。不料,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我提出分手并要求瑶瑶退还彩礼。瑶瑶则声称,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甩女方的,则女方家不用退回彩礼;女方甩男方的,女方家须返还彩礼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因此自己有权不退还彩礼。请问,瑶瑶可以拒绝返还彩礼吗?读者:孔自民 

孔自民读者:彩礼,主要指婚约关系中的男方及其亲属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一般数额较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是说,处理有关民事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时,可以民间风俗习惯作为依据。但关于悔婚时女方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瑶瑶声称按当地风俗习惯来处理彩礼纠纷,是不对的。你与瑶瑶尚未领结婚证也未共同生活,就不欢而散,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瑶瑶家应当如数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