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徐某是某公司的数控机床操作工,由于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部分产品不符合规格,给公司造成2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决定由徐某负责赔偿,遂从徐某工资中逐月扣除。徐某不认可公司的处理决定,向街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某公司同意向徐某支付已被扣除的1万元工资,剩余部分不再扣除,双方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可事后公司又反悔,认为决定由徐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具有法律根据,故一直未向徐某支付扣除款项1万元。请问,徐某该怎么办?读者:柏康
柏康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就是说,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的只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调解协议的纠纷,故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本案中,虽然按照规定,徐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鉴于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反悔,而且提出了相应的理由,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公司肯定会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为减少讨薪环节,建议徐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徐某起诉后,法院可以按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