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卖“金菩萨” 法院确认买卖无效

版次:2  2023年06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涂雅丽 张震)13岁的“熊孩子”偷卖了爸爸的金项链和“金菩萨”吊坠,家长发现后将金店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6月15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确认这笔买卖行为无效。

2022年12月的某天,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平时放在家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本以为遭了贼,谁知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原来是被自己的孩子小军偷偷拿去卖给位于庐城镇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了,一同被卖的还有一个“金菩萨”吊坠。

在张先生看来,金店明显是在欺负小孩不懂事,况且自己孩子才13周岁,是还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其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是无效的。

得知实情的张先生多次与金店联系,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金店告至庐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卖涉案黄金首饰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回收黄金首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所以该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当将涉案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予以返还,但因黄金吊坠、项链已被不同程度地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所以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时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原告在相近时间内多次售卖金器,该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应当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希望被告通过参加诉讼,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贵金属回收业务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情发生,诚信经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