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为名 牟利为实

版次:4  2023年06月05日

淮北讯(顾婷婷 夏莹莹)淮北杜集区居民周某,不久前在某便利店买到了过期食品,然而当他将商家告上法庭时,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请。

经查,周某在杜集区某便利店购买商品共计9元,用微信支付并备注了商品名称。一小时后,周某电话告知便利店经营者,其购买的一种商品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者未予否认与周某互加微信协商解决,并按商品价格4元多加十倍向周某转账44元,周某未予同意,表示应按法律处理。后周某向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商家返还其商品价款4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周某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类似诉讼案,多达几十起,而于本案同时期在安徽省各地法院提起的类似诉讼就有八起,这是巧合还是诉讼牟利?

通过进一步查证得知:周某曾多次通过购买小额商品,进行诉讼,有意以获得数十倍的赔偿款牟取利益。具体到本案,周某购买商品付款时备注商品名称、购买后短时间内联系卖家并录音、向法院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再结合其不愿意接收商家已向其转账的44元赔偿款,不难看出,即使已获赔十倍,周某仍不能满足,其逐利之目的尤为明显。同时,周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商品给其带来身体及精神造成重大阻碍。法官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消费者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系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亦应遵循民事诉讼之诚实信用原则。如以牟利为目的,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则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在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同时,法官在判决中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本院依法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案涉商家明知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仍然销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周某要求退还货款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商品,因超过有效期时间较长,周某可自行销毁。

编后:法律不是牟利的“工具”,不能让“打假”成为“假打”。但换句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商家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者,自然也就无从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