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高亚青)宠物狗伤人,主人该如何承担责任?3月22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饲养人未给宠物狗拴绳,导致宠物狗伤人,法院最终判决饲养人承担80%责任,综合赔付受害者15万余元。
2022年2月12日上午,连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路上时,被徐某饲养的黑色大型狗撞倒致伤。连某受伤后住院3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之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连某据此要求徐某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累计19万余元。徐某认为连某车上的监控显示确实有一条狗撞到,但不能确定就是自家狗,而且索要赔偿过多。双方经商量无果,连某将徐某诉至田家庵区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徐某一再否认肇事的宠物狗是自家饲养,但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是肇事宠物狗的主人。法院认定,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饲养的大型犬没有进行栓绳等安全管理措施,撞人行为与连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出示的各项损失数额,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行驶速度过快且违规加装顶棚对安全行驶也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原告应当对自身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徐某一次性赔偿连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