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脉”找准症结解纠纷

版次:7  2023年03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谢露露 )买卖双方对货品单价存在争议,怎么办?3月14日,记者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了解到,该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在大通区经营一家小型建材店。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一直在原告处采购黄沙、红砖、石子等建筑材料,货款高达10万元,其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由于原告提供的供货单中有部分建材并没有标注单价,原被告双方对建材的单价争议颇大。被告认为应该按照低价核算,而原告则表示这些建材的单价本身就存在波动,其所计算价格均是当时的市场价。

为此,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材料,多方打听查找前几年建筑材料的历史单价。通过调查了解并结合案件事实,不断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签下调解书后当场履行完毕全部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