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旨在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
通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黄艳辉 严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