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1月18日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颍上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院首例典当纠纷案,依法判决典户李某、张某偿还安徽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10万元、综合费用13433元及违约金;安徽某典当有限公司对李某、张某名下的不动产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7月5日,李某、张某夫妻与安徽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两人向典当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5个月,借期内每月按2.6%收取综合费用,逾期未还,按每日收取0.5%的滞纳金;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李某夫妻将他们所有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评估价值25万元,双方确定当金10万元,典当期限5个月,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2.6%。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为准。签订后,李某、张某夫妻将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两份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将1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的中国银行卡内。续当期限届满后,李某、张某夫妻既没有赎当也没有续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与民间借贷的显著区别在于当户是否提供财产质押或抵押。依《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李某、张某既未赎当,亦未续当,应认定为绝当。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已丧失回赎权。因该案当物系房产,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安徽某典当有限公司就抵押房产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