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未顾及工伤员工 应担赔偿责任

版次:4  2022年12月28日

编辑同志:我遭遇工伤后住院期间,股东因公司解散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但股东明知我构成工伤且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没有通知我,也没有考虑我的工伤待遇给付问题,导致事后我未获得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你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正因为由公司股东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你构成工伤且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履行自身应尽职责,没有考虑你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你的利益造成损害,该行为当属间接故意,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