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户肖某向我们支付欠薪的判决书生效后,肖某因无履行能力而没有付款。肖某虽然只有一套60余平方米的唯一商品住房,且一家五口挤住在一起,但有一个23平方米的独立车库。请问能否申请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车库?读者:江莉莉
江莉莉读者:你们不能申请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车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执行的。另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6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因此,肖某所购买的车库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具有居住权利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