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在哺乳期主动辞职 不应获取离职经济补偿金

版次:4  2022年12月28日

编辑同志:我生育女儿2个月后,因种种原因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要求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四年)。公司鉴于我仍在哺乳期内而拒绝。鉴于我一再坚持,公司只好同意。事后,我又感到后悔。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读者:李丹丹 

李丹丹读者: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同样表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减人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就是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工,除其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即使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之时。与之对应,尽管你还在哺乳期内,但你主动辞职,甚至在公司的拒绝下仍固执己见,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